香港飛行論壇普通規則
第三章:限制操縱輿論及虛假消息規定
第 I 部
導言
1. 簡稱
本規定可引稱為《限制操縱輿論及虛假消息規定》。
2. 釋義
在本規定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內容 (content) 指任何以不同形式傳播的圖片、文字、信息、檔案、連結;
裁決者 (adjudicator) 與《裁決令》(基礎規則第7章) 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初審委員會裁決 (adjudicator of the Board of First Adjudication) 指服務於初審委員會的裁決者,而初審委員會 (Board of First Adjudication) 與實務指示1.1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第 II 部
規限操縱輿論和虛假消息的規定
3. 操縱輿論的意圖
(1) 操縱輿論的意圖是指意圖創造某一印象或有利於自己的論調。
(2) 任何內容不會因僅因指出香港飛行論壇管理團隊的錯誤或缺點而具有操縱輿論的意圖。
4. 操縱輿論
(1) 任何人發布、企圖發布或準備發布任何被操縱的內容而—
(a) 被告收受利益而發布被操縱的內容;或
(b) 發布被操縱的內容與兩名或以上的人有關連的;和
(c) 涉及相當程度的策劃及組織的,
一經完整程序裁定違規成立後,可被群組移除。
(2) 在此部—
被操縱的內容 (manipulated content) 指擁有操縱輿論的意圖的內容;
利益 (benefit) 指任何收受包括金錢與非金錢在內的好處。
5. 披露令
如初審委員會裁決根據版主提供的資訊,信納有合理因由相信有人已經或行將犯第4條所訂規定,可批出披露令,強制該人交出任何有合理理由懷疑是屬犯第4條所訂規定證據的任何物品。
6. 虛假陳述
虛假陳述指—
(a) 包含不真確或具有誤導性的陳述,不論全部或部分,不論就其自身或出現的上下文而言;和
(b) 該陳述會被合理的人認定為虛假陳述。
7. 發表虛假陳述
(1) 任何人發表包含虛假陳述的內容一經完整程序或簡易犯規裁定違規成立後,可根據罰則附表處以不高於第二級的罰則。
(2) 在此部,罰則附表 (level of penalty) 與《一般規則》(第1章) 第17(2)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3) 就被控以違反第 (1) 款,在以下情況下,任何人即屬有合理辯解—
(a) 包含虛假陳述的內容為預測;或
(b) 包含虛假陳述的內容為分析。
7A. 管理團隊就資訊渠道發指示
(1) 為預防不真確、具有誤導性、被操縱或虛假陳述的發表,管理團隊可發出指示,在該指示所指明的期間,就任何提供資訊或新聞的渠道,施加規定或限制。
(2) 任何根據第(1)款發出的指示所指明的期間,均不得超過1年。
(3) 任何根據第(1)款發出的指示 —
(a) 均須透過發佈中心發佈;及
(b) 均不是附屬規定。
7B. 發佈人須遵從指示
(1) 發佈內容的人,須遵從根據第7A(1)條發出的、就該人而適用的指示。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違反規定,一經完整程序或簡易犯規裁定違規成立後,可根據罰則附表處以不高於第二級的罰則。
(3) 就被控以違反第(2)款,在以下情況下,任何人即屬有合理辯解 —
(a) 發佈的資訊為該渠道獨家發佈;及
(b) 被發佈的資訊不是不真確、具有誤導性、被操縱或虛假陳述。
(4) 在此部,罰則附表 (level of penalty) 與《一般規則》(第1章) 第17(2)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第 III 部
上訴
8. 上訴
(1) 上訴以以下形式提出—
(a) 電郵 (help.pr.hkaf@gmail.com);
(b) Facebook Messenger (http://facebook.com/hkafofficial);
(c) 網站 “報告問題”(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c248imow1GdcoJZ5m4dX3I37PIJPqwmyNg5FEGCiMFeE_xZw/viewform)。
(2) 在上訴裁決前,裁決者可以頒佈「暫緩令」暫緩執行有關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