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旨在確保裁決委員會的公正性。
香港飛行論壇普通規則
第四章:裁決委員會規定
第 1 部
導言
1. 簡稱
本規定可引稱為《裁決委員會規定》。
2. 釋義
在本規定中 —
裁決者 (adjudicator) 指裁定裁決之人;
裁決委員會 (Board of Adjudications) 與實務指示1.1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第 2 部
藐視裁決委員會
3. 處罰向裁決者使用侮辱性言語的人或處罰使用侮辱性言語以涉及裁決者的人的權力
(1) 任何人 —
(a) 當裁決者在執行任何裁決者職責時,如任何人蓄意向裁決者作出任何侮辱性的行為,或使用任何威脅或侮辱性的詞句,或如有人作出涉及裁決者的侮辱性行為或使用涉及裁決者的侮辱性詞句;或
(b) 蓄意阻礙裁決委員會的程序。
(2) 委員會可以命令管理團隊的任何成員,禁止該人留言和發文不超過 14 天、施加貼文檢查不超過 30 天、施加限制活動,之全部或部分。
(3) 委員會可在任何時候撤銷根據第(2)款作出的命令。
[比照 1981 c. 49 s. 12 U.K.; 比照 c. 227 s. 99 H.K.]
4. 未能遵守命令的罰則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守命令,即構成藐視裁決委員會,一經完整程序裁定違規成立後,可被群組移除。
第 3 部
妨礙裁決委員會公正
5. 阻礙裁決委員會公正
(1) 任何人蓄意以任何方式試圖阻撓、妨礙或破壞委員會公正,一經完整程序裁定違規成立後,可被群組移除。
(2)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任何人必須被視為試圖阻撓、妨礙或破壞委員會公正,而該人在委員會的程序中做出或策劃 —
(a) 通過威脅、賄賂或其他腐敗行徑勸阻或試圖勸阻某人提供證據;
(b) 通過威脅、賄賂或其他腐敗行徑影響或試圖影響某人作為裁決者的行為;或
(c) 接受或獲得、同意接受或試圖獲得賄賂或其他腐敗的考慮,以放棄提供證據,或作為裁決者做或不做任何事情。
[比照 Canadian Criminal Code s.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