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飛行論壇基礎規則
第七章:裁決令
第 I 部
導言
1. 簡稱
本規則可引稱為《裁決令》。
2. 釋義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管理員 (Head Administrator) 指香港飛行論壇的管理員;
管理團隊 (administrators) 指香港飛行論壇的管理員和版主;
一致通過 (unanimously passed) 指該動議獲得所有會員贊成通過;
先訂立後審議 (negative vetting) 指首先生效才經審議的規則;
投票 (poll) 指群組內的投票系統,會員可以選擇「贊成」、「反對」及「棄權」;
會員 (member) 指被批准加入群組用戶;
非會員 (non-member) 指任何不是會員的人士;
群組 (group) 指香港飛行論壇 Facebook 群組;
一般規則 (General Rules Regulation) 指普通規則第一章:一般規則;
宣布 (announcement) 指透過香港飛行論壇發佈中心所發佈的信息;
裁決者 (adjudicator) 指作出裁定之人;
內容 (content) 指任何以不同形式傳播的圖片、文字、信息、檔案、連結。
第 II 部
裁決者
3. 首席裁決
(1) 管理員可以委任擔任管理團隊職位超過三年的會員成為首席裁決。管理員作出的首席裁決任命以先訂立後審議形式實行。作出首席裁決任命時需要作出宣布。若有關任命動議在30天內沒有會員提出異議,該任命動議將被視為一致通過。
會員可以透過以下方式提出任命異議 —
(a) 電郵 (help.pr.hkaf@gmail.com);或
(b) Facebook Messenger (http://facebook.com/hkafofficial;或
(c) 網頁 “報告問題”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c248imow1GdcoJZ5m4dX3I37PIJPqwmyNg5FEGCiMFeE_xZw/viewform);
在收到任命異議時,管理團隊將會在群組發起投票。若任命動議獲得 —
(a) 在10天內取得50% “贊成” 票,該會員將成為香港飛行論壇首席裁決;否則
(b) 該任命動議即時失效。
(2) 首席裁決可以 —
(a) 為裁決者分派案件;和
(b) 安排常任裁決者到不同職位;和
(c) 在管理員批准下委任常任裁決者;和
(d) 委任暫委裁決者;
(e) 在管理員批准下委任非會員裁決者。
(3) 首席裁決的職位為終身,除非 —
(a) 首席裁決辭職;
(b) 首席裁決被彈劾。
(4) 會員可以透過以下方式向首席裁決提出彈劾 —
(a) 電郵 (help.pr.hkaf@gmail.com);或
(b) Facebook Messenger (http://facebook.com/hkafofficial;或
(c) 網頁 “報告問題”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c248imow1GdcoJZ5m4dX3I37PIJPqwmyNg5FEGCiMFeE_xZw/viewform);
在收到彈劾時,管理團隊將會在群組發起投票。若彈劾動議 —
(a) 在10天內取得65% “贊成” 票,首席裁決被彈劾;否則
(b) 該彈劾動議即時失效。
4. 常任裁決者
(1) 首席裁決可以委任會員成為常任裁決者,委任需要獲得管理員批准。
(2) 常任裁決者的職位為終身,除非 —
(a) 常任裁決者辭職;
(b) 常任裁決者被解除任命。
(3) 解除常任裁決者任命需要獲得 —
(a) 管理員;及
(b) 首席裁決,
一致贊成
5. 暫委裁決者
(1) 首席裁決可以委任暫委裁決者處理違反一般規則的事項;
(2) 暫委裁決者的任期有規定的,首席裁決可以在所有由其處理事項完畢後解除其職位。
6. 非會員裁決者
(1) 首席裁決可以委任非會員參與裁決。有非會員裁決者參與的裁決需要 —
(a) 有至少兩名常任裁決者參與有關裁決;
(b) 所有裁決只能有一名非會員裁決者參與。
(2) 非會員裁決者的委任為終身的,除非 —
(a) 該非會員裁決者辭職;
(b) 該非會員裁決者被解除任務。
(3) 解除非會員裁決者任命需要獲得 —
(a) 管理員;及
(b) 首席裁決,
一致贊成。
第 III 部
賦予裁決者的權力
7. 免於附上責任
裁決者在裁決中免於任何群內責任。
8. 免於干預和阻礙
裁決者執行裁決時免於任何干預和阻礙。
9. 發出禁令的權力
常任裁決者可以頒佈禁令禁制會員包括管理團隊作出任何行為。禁令令可以以以下方式申請 —
(a) 電郵 (help.pr.hkaf@gmail.com);或
(b) Facebook Messenger (http://facebook.com/hkafofficial;或
(c) 網頁 “報告問題”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c248imow1GdcoJZ5m4dX3I37PIJPqwmyNg5FEGCiMFeE_xZw/viewform);
10. 發出暫緩令的權力
常任裁決者可以頒佈暫緩令暫緩群組違反罰則執行,常任裁決者在暫緩令可以施加限制。暫緩令可以以以下方式申請 —
(a) 電郵 (help.pr.hkaf@gmail.com);或
(b) Facebook Messenger (http://facebook.com/hkafofficial;或
(c) 網頁 “報告問題”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c248imow1GdcoJZ5m4dX3I37PIJPqwmyNg5FEGCiMFeE_xZw/viewform);
11. 發出答辯令的權力
裁決者可以發出答辯令強制會員回答問題。
12. 發出披露令的權力
裁決者可以發出披露令強制會員披露資料。
第 IV 部
上訴
13. 普通規則上訴期
(i) 在這部分 —
裁決者 (adjudicator) 指裁定普通規則上訴之會員;
暫緩令 (suspension order) 指暫緩執行裁決的命令;
內容 (content) 指任何以不同形式傳播的圖片、文字、信息、檔案、連結;
違規內容 (rule violation content) 指違反普通規則的內容;
上訴 (appeal) 指普通規則的上訴。
(ii) 上訴期
錄得違規後將自動頒發有效14日的暫緩令暫緩執行裁決中的罰則。
如14日內收到上訴申請後,裁決者可以 —
(a) 延長暫緩令;或
(b) 拒絕延長暫緩令,並立刻執行罰則。
如14日內沒有收到上訴申請,則視為放棄上訴機會,罰則將會立刻執行。
裁決者在獲得現場上訴期申請後可運用酌情權延長暫緩令,延長可以以下方式提出 —
(a) 電郵 (help.pr.hkaf@gmail.com); 或
(b) Facebook Messenger (http://facebook.com/hkafofficial); 或
(c) 網站 “報告問題”(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c248imow1GdcoJZ5m4dX3I37PIJPqwmyNg5FEGCiMFeE_xZw/viewform)。
14. 規則審視上訴期
規則審視上訴需要於150日內提出。如150日內沒有收到上訴申請,則視為放棄上訴機會。
15. 終審裁決
上訴裁決為終審裁決。
16. 上訴申請
上訴申請可以由申請方和答辯方提出。原來裁決的裁決者不得參與上訴裁決。